■個論
  被譽為“史上最嚴交規”的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已經一年多時間。有觀點認為,新交規中闖黃燈罰6分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一致。3月30日公安部通報稱,目前已經啟動有關修改“道交法”的程序。(3月31日《北京青年報》)
  “闖黃燈罰6分”的規定實施一年多來,可以說是喜憂參半。喜的是,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均明顯下降;憂的是,“闖黃燈罰6分”的規定,與“道交法”相關規定相悖,甚至被評為“違反牛頓第一定律”。由此,也引發了“闖黃燈罰6分”規定的存廢之爭。有專家建議,全國應統一黃燈標準,縮短黃燈時間,使其只起警示作用,不再承擔清空路口的作用。如此語境下,適時修改“道交法”,同時制定相關細則,是對民意訴求的積極回應。
  雖然對“道交法”如何修改,新聞中未透露相關細節,但將“闖黃燈罰分”規定進行到底,是毫無疑問的;唯一充滿懸念的,是處罰的尺度是否做調整,這也是人們比較關註的問題。出台“史上最嚴交規”也好,修改“道交法”也罷,其本意是為了規範文明行車,維護道路安全,保證交通暢通。但現實情況表明,面對“闖黃燈罰6分”,不僅是一些司機沒有做好充分準備,就是交管部門,也存在配套措施缺位,執法手段和信號燈技術管理嚴重滯後等諸多問題。
  比如,由於系統暫不支持抓拍闖黃燈,需對信號燈的配時進一步排查,黃燈需制定嚴格的查處程序和科學的處罰標準等客觀原因,深圳等地規定“暫不處罰機動車闖黃燈”。這些城市的“自選動作”,錶面上看很人性化,給了司機適應新交規的“倒計時”空間,但實際上是在替有關部門的管理漏洞“打補丁”,更何況,這個“自選動作”也挑戰了新交規的權威性。可見,除了修改“道交法”,有關部門更應該反思執法、管理的公正性和前瞻性。
  既然“闖黃”也違法,那為什麼“闖黃”行為仍禁而不止?出現這種情況,除了一些司機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外,難以執法也使得不少司機抱有僥幸心理。據瞭解,通常只有當紅燈亮時,相關的電子眼等設備才會打開,所以“闖黃”者也就無所懼怕了。因此,為了自身的安全,以及正常的交通秩序,還是需要依靠司機增強法律意識,通過自律來防止“闖黃”及此類事故發生。而司機的自律,需要有關部門加大對新交規及信號燈規則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司機像對待紅燈一樣對黃燈產生敬畏。
  可見,闖黃燈罰分,要“嚴法”更要“善治”。規範文明行車,維護道路安全,保證交通暢通,不能一味地依賴於嚴法,而更需要完善人性化的配套措施。比如,採納專家合理化建議,可以在城區路口安裝倒計時信號燈,讀秒的紅綠燈一樣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這樣也能夠避免司機突然掉進“闖黃”陷阱。更重要的是,從技術層面改進管理手段,實行電子眼對黃燈的有效監控,提高對“闖黃”等違法行為進行取證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以此倒逼司機依法文明行車。
  □汪昌蓮
  (原標題:闖黃燈罰分,要“嚴法”更要“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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