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記帳士-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共五十條):http://www.shalu.gov.tw/finance/etax/A/1.pdf PO這篇文章的前言: 剛接觸到一條一條密密麻麻的法規,文言文…死背了一次又一次,除了姬旦(周公)三番兩次來拜訪後的選擇性失憶之外,實在不懂這到底在幹麻,記帳士中還有另一門科目「租稅申報實務」,這時侯本人的問題就來哩…「稅務相關法規概要」跟「租稅申報實務」的關聯?還有死背是要怎麼用= =阿學了是要用在哪? 簡單來說…租稅申報實務就是從一條一條的文言文法規中出來的操作方式!(這樣說不知道大家聽有沒有…聽沒有沒關係…請乖乖的「用心」把法條看一次,用心的看一次就好,其實也才50條,不多啦>"<看完後馬上翻翻您的申報實務課本,這樣大概就能了解,法條跟實務果然有差別,也果然真的有關係酒店打工,法條有說的實務一定得那樣做,但如果只讀實務那本書,很大的可能會遺漏某條規定!) 以下內容是我將講義再精簡、再白話一些的整理…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一、稅捐稽徵法之性質及適用範圍:優先於其他內地稅法、稅捐包括國、省(市)及縣(市)稅捐,不包括關稅及礦稅。國稅: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贈與稅、貨物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關稅、證交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地方稅):土地稅(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印花稅。礦稅已修正為規費。 二、稅捐互惠原則:外交機構及人員免稅、外交換文互免。需報經行政院核准。本條立法意旨為解決國際間重複課稅或其他問題。 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建築設計權;破產時,應納稅捐就變成財團費用,應該優先受償;公司法312條規定: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稅捐屬重整債務,所以優先受償四、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不得以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加稅或減稅;租稅優惠之規定應明定實施年限;調查人員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並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課或處罰證據取得之限制;設置適當場所聆聽問題。(租稅優惠例如:證交稅99.1.1起“7年“內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交稅。)五、納稅義務:共有財產為管理人、分別共有人、公同共有人;解散清算為清算人;死亡(遺產)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營利事業合併為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六、繳納通知文書酒店工作: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查對更正。通知書應記載繳納義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可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七、送達方式:(1)委託送達-服役中(向父母、配偶或服役單位)。(2)其它: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使用人(土地稅、房屋稅)、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八、核課期間:期間長度:(1)五年:已申報且無故意逃漏之行為、依稅籍底冊核課之稅、應貼印花稅。(2)七年:未申報或故意以詐欺逃漏稅。起算日:(1)應申報已申報-自申報日(2)應申報未申報-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3)自依法應貼印花稅票日。(4)依稅籍底冊-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長灘島 九、徵收期間:原則為五年,起算日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以下三點例外:已移送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聲明參與分配、依破產法申報權。遇以下四點起算日變更為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天災事變、提前開徵、申請延期或分期、未如期繳納發單繳清者。徵收期間應該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五年內沒執行不再執行、還沒到五年就開始執行的要繼續執行、從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五年還沒執行完的部份不執行!十、租稅保全: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地政)、限制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登記(建設機關)、聲請假扣押(司法機關)、限制出境(提供擔保者免限制)、提前徵收。限制出境:一般分為個人和營利事業兩種金額: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合計個人在100萬以上,營利事業200萬以上,就被限制出境了!有提出行政救濟借款程序,終結前,個人為150萬以上,營利事業為300以上會被限制出境!(請注意租稅保全的順序,稅捐稽微機關要先執行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限制營利事業減資…、聲請假扣押,之後才能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如果有以下三點事項,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微:納稅義務人明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前申請離境、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提前徵收。如果可以提供「相當擔保」的擔保品將不會受到限制,擔保品計價如下:黃金*9折、上市有價證券*8折、掛牌外幣*8折、公債=面額、銀行存款本金額、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十一、強制執行:繳納期間屆滿30天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銀行利率院強制執行,但義務人已依第35條申請復查,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條的意思就是稅捐機關把案子送給法院,法院開始用法律從你身上變出現金繳錢) 十二、稅捐繳納:延期或分期最長三年,未依照日期繳納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每2天加徵1%滯納金,超過30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退稅與補稅:義務人自已算錯的退稅年限為5年、稽徵機關算錯退稅沒有退稅年限、行政救濟終結退稅按各年度1/1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稅、如果有其它欠稅要先抵繳才退溢稅。行政救濟終結補繳稅按各年度1/1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稅。300以下免徵、100元以下免退。 十四、調查順序:提示(義務人提示出的帳本、文據七日內應發還義務人)>搜索(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稅西裝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十日內有效)>出示執行文件(調查人員要出示執勤之證明文件,不然義務人可以拒絕理他)。保密:稅捐稽徵人員必須絕對保守秘密,除了以下四點例外,特定人員、統計目的(不洩漏義務人姓名)、重大逃漏稅、優良納稅人(公告獎勵)。 十五、「確定」的意義:核定>復查(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天可申請復查核定的稅額,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2個月內作成查決定書)>一審訴願(復查之後還是不服,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30天內提出,但是要先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一半才能提訴願)>行政訴訟(第一審於訴願決定書送後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審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天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十六:行政救濟:復查:國稅為國稅局,地方稅為台北市(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台當鋪灣區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訴願:國稅為財政部,地方稅為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行政訴訟:國稅和地方稅都一樣,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為最高行政法院。 十七:罰則:從新從輕;分為刑事罰、行政罰(注意:罰金跟罰緩不一樣)行事罰:(嚴重的違法,罰金外+判刑)(1)納稅義務人故意(違法)逃漏稅;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故意(違法)不代徵、不代繳、少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2)教唆或幫忙逃漏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律師、會計師、合法代理人加重其刑1/2,就是4.5年)行政罰金額:(比較不嚴重,通常只罰緩)(1)5%,上限100萬:營利事業憑證的取得、給與、保存。(2)3000-7500(一個月內繳):應設帳本不設置或是買屋不依規定記載。(3)7500-15000(一個月內繳):上面(2)那條罰了再不做的後果。(4)停業:上面(3)罰了再不做的後果。(5)1500-15000:應驗印的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可以一直連續罰哦!)(6)15000-60000:不保存帳簿或不將帳簿放在營業場所。(7)3000-3000:拒絕調查或不提示課稅資料。(8)3000以下:不到達備詢。(9)10000-50000: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密規定(觸犯刑法還會被移送法辦)。十八、租稅赦免:自重補報補繳要加計利息但是不用受罰。利息以原繳納期限截止之翌日起至補繳日為止,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跟本來要繳的稅金一起繳!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烤肉食材YAHOO!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i63qikrq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